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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红色遗址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8年12月13日 来源: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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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的意见》文件要求,为牢记革命历史,传承红色基因,全面准确掌握我县红色遗址遗迹情况,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县革命战争年代的红色遗址遗迹进行全面普查登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标准和条件
    全县计划列入红色遗址遗迹普查登记的期限为1921年至1949年。其范围和条件是:
   (一) 历次国内革命战争中,发生在我县的战役战斗遗址;
   (二) 党的组织机构产生地驻地。含联县级、县级、区级党组织以及地下党支部的产生地驻地;
   (三) 县级、区级革命委员会产生地驻地;
   (四) 县级、区级农会组织产生地驻地;
   ( 五) 县级、区级农民武装力量产生地驻地及从事革命活动的地方;
   ( 六) 武装割据根据地中心地带;
   ( 七) 重大起义活动发生地;
   ( 八) 牺牲多人的惨案发生地;
   ( 九) 重要地下交通站、党校、培训基地;
   ( 十) 重要领导人牺牲就义地;
   ( 十一) 重大事件遗址、重要会议遗址、重要机构旧址、重要人物旧居等。

 

    二、 工作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建工作专班,广泛开展调查走访,核实详细地址和相关人物。一是对纳入登记普查对象的,要逐一填写登记表,写明时间、地点、人物和主要事实。二是实事求是,尊重历史事实,做到有根有据,不能随意杜撰。三是对最终认定为红色遗址遗迹的,要逐一建立档案资料,修建纪念碑亭或纪念标牌,叙述主要事实。县文体新广局、 民政局、档案史志局等单位要大力支持,积极配合县老促会开展此次红色遗址调查登记工作,确保在 2019 年 6 月底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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