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
财政部8月7日发布新修订的《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指出,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一并使用,但该转移支付资金不要求县级财政配套,不得为其他专项资金进行配套。《办法》要求财政部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30日内,将当年革命老区转移支付下达省级财政部门;9月30日前,提前向省级财政部门下达一年度革命老区转移支付预算。《办法》对享受中央财政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范围扩围至23个省份,内蒙古、辽宁、黑龙江、吉林、云南5省份被接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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