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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知识问答之十一

2015年10月13日 来源:公安县老促会、扶贫基金会办事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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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为了使促进老区发展工作制度化、法律化,2001年7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第一个《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2013年5月23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重新修订颁布了《湖北省促进老区发展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实施、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就如何促进老区建设发展对全省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指导方针上,《条例》规定,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帮扶、社会参与、自我发展,实行统筹兼顾与突出重点相结合,产业发展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经济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政府扶持与社会多元投入相结合,多方帮扶与自力更生相结合。省人民政府和革命老区所在地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革命老区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制定优惠政策,加大投入,整合资源,组织、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在加强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大财政对革命老区资金转移支付力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并逐年增长,其幅度高于省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在预算中安排老区发展专项资金。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协调和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住鄂部队、社会团体以及个人,参与革命老区对口帮扶和共建活动。对口帮扶单位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给予支持。《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发挥革命老区建设促进会(扶贫基金会)、扶贫开发协会和老科技工作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在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中的作用。该条例于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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